祥瑞化工(氧化鐵及二氧化矽)環境用藥管理 0403

2014-04-03 15:48

祥瑞化工

一、環境用藥:指下列環境衛生、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,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、一般環境用藥、特殊
        環境用藥:
      (一)環境衛生用殺蟲劑、殺蟎劑、殺鼠劑、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 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。
      (二)防治空氣污染、水污染、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。
      (三)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 ,用以防治空氣污染、水污染、土壤污染、處理廢棄物或防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。

 二、環境用藥原體:指用以製造、加工一般環境用藥、特殊環境用藥所需之有效成分原料。
 三、一般環境用藥: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、加工,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,使用簡便之藥品。
 四、特殊環境用藥: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、加工,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。
 五、環境用藥製造業: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、加工、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、批發、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。
 六、環境用藥販賣業: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、輸出、批發及零售業者。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、零售業。
 七、病媒防治業: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、蟎、鼠等病媒、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。
        前項第五款所定環境用藥製造業經營自製產品之輸出、批發或零售業務者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環境用藥販賣業之有關規定。

資料來自:https://ivy5.epa.gov.tw/epalaw/index.aspx
 

聯絡我們

祥瑞化工 高雄永安區保寧里保興二路200號 07-691-6119 pac.twn@gmail.com